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3398號債 權 人 亞欣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哲 債 務 人 聽達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敏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聽達通信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傅敏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聽達通信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正確債務人為何?(究為聽達通訊企業有限公司或傅敏宗?依所附證物支票影本所示,發票人為傅敏宗,而非聽達通訊企業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