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0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8095號
- 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勝民
- 債務人
- 陳玉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本金壹拾陸萬零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 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 0000 :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13計算利息。
(三)、債務人自民國92年5 月27日止,尚有新臺幣177774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