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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24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46號

原告
王志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福財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0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2,6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94,15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659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246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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