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峰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宜羚
上列上訴人與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玖仟壹佰肆拾捌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