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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1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10號

上訴人
峰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羚

上列上訴人與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玖仟壹佰肆拾捌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1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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