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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718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呂憲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718號

原告
郭約翰
訴訟代理人
吳豐賓律師
被告
童淑真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第1 行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蘇 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71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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