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7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718號
- 原告
- 郭約翰
- 訴訟代理人
- 吳豐賓律師
- 被告
- 童淑真
- 訴訟代理人
- 許再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第1 行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