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9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931號
- 原告
- 莊碧玫
- 訴訟代理人
- 駱怡雯律師
- 被告
- 黃明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且兩造並無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告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內湖區○○○路六段56巷25弄10號,有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稽,是依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依法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