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
- 抗告人
- 即債務人
- 李東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9 日所為不免責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