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龔榮鵬
- 被上訴人
- 林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2 行之「上訴人」應更正為「被上訴人」,第3 行之「被上訴人」應更正為「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之第2 行及第3行之當事人有所誤載,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此顯然錯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