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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38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38號

再審聲請人 蔡雪珠

再審相對人 高俊賢

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因訴訟救助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

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00 年度救字第

85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

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3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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