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38號
再審聲請人 蔡雪珠
再審相對人 高俊賢
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因訴訟救助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
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00 年度救字第
85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
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