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87號
- 原告
- 林育佳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陳麗娟
- 原告
- 人
- 訴訟代理人
- 鄭瑞崙律師
楊淑華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珀丞間返還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2,667 元(計
算式:496,000 元+1,216,667 元=1,712,667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028元,扣除先前已繳調解費用5,400 元,尚應繳納
12,628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100 年度救字第4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
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