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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80號

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被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忠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台中市陸光七村新建工程之

土方及擋土支撐變更設計案限制性招標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其

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

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274 號判例及司法院32年院

字第2500號解釋可供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如獲

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又原告因本件訴訟標的所

獲得之利益乃係得不依決標契約與相對人締約者,而於確認預約

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其情形與確認預約之法律關係存在不同,後

者可由履約之利益藉以核算訴訟可得之利益,前者則無此利益核

算之機制及基準,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乃屬不能核定之情形,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 翊 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80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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