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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77號

返還信託物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77號

原告
張雲喬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律師

原告與被告曾長拴間返還信託物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 年度救字第9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7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託物補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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