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77號
- 原告
- 張雲喬
- 訴訟代理人
- 林鴻駿律師
原告與被告曾長拴間返還信託物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 年度救字第9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