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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9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黃秋鴻蔡紹良畢乃俊

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因其他請求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有明文規定。

二、緣聲請人不服內政部訂頒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下稱發給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1 款「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戶籍地之老人始得發給生活津貼」之規定,認為前揭辦法違憲,構成違法行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027號案件受理中。

三、經查,聲請人對發給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不服,建議修法,核其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68 條所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之陳情事件,而發給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未適用於具體案件前,不會發生任何單方面法律效果,不能作為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之標的;本件聲請人未向相對人提出陳情,相對人未為任何回覆,客觀上並無可資不服之行政處分存在,況聲請人亦未提起訴願,其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無論其嗣在本案中所補正之訴之聲明及訴訟種類為何,均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但書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93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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