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93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因其他請求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有明文規定。
二、緣聲請人不服內政部訂頒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下稱發給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1 款「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戶籍地之老人始得發給生活津貼」之規定,認為前揭辦法違憲,構成違法行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027號案件受理中。
三、經查,聲請人對發給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不服,建議修法,核其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68 條所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之陳情事件,而發給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未適用於具體案件前,不會發生任何單方面法律效果,不能作為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之標的;本件聲請人未向相對人提出陳情,相對人未為任何回覆,客觀上並無可資不服之行政處分存在,況聲請人亦未提起訴願,其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無論其嗣在本案中所補正之訴之聲明及訴訟種類為何,均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但書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