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13號
- 原告
- 莊榮兆
- 被告
- 李慶義
蔡振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10元,而該裁定已於100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8日以100年度救字第93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而該裁定業於100年8月12日送達原告,亦有該訴訟救助事件卷附之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