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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度親字第17號

確認認領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何清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度親字第17號

原告
馮郁茹
法定代理人
馮小芬
被告
毛大華

上當事人間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毛大華於民國87年8月31日對原告馮郁茹(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為之認領行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 原告之母馮小芳於87年8月31日協議,被告願領養原告馮郁茹,並共同去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養手續,並進而認領馮郁茹且完成相關認領程序而今原告之母馮小芳與被告毛大華已非男女朋友,雙方達成共識,願將原告馮郁茹父親之名去除。

㈡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著有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可資參照。亦即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倘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無真實之父子關係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子,縱認領行為無瑕疵,該認領仍為無效,非婚生子女或其利害關係人得舉反對事實訴請確認認領無效。又本件原告馮郁茹與被告間確實無真實父子關係,是以該系爭認領行為應為無效,而原告為利害關係人,應得為本件確認之請求,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確認被告於87年8 月31日對原告馮郁茹所為之認領行為無效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無意見等語。

三、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有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可資參照。故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倘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無真實父子關係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子,縱認領行為無瑕疵,該認領仍為無效,其利害關係人得訴請確認認領無效。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行政院高雄榮民總醫院過敏免疫風濕科親子鑑定結果報告書各1 份為證,而依上開親子鑑定結果報告書記載:「根據16組基位位點的分析結果,可以排除馮郁茹與毛大華之親子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足證原告主張與被告之間並無親子血緣關係等情,堪予採信。而兩造間既不具真實血緣關係,參諸上開說明,被告於87年8 月31日對原告所為之認領行為,自屬無效。從而,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度親字第17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認領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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