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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4號

上訴人
民曜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謝麗菁
法定代理人
1
上訴人
禾積實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傅榮煌
法定代理人
之1
上訴人
鑫豐華實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傅鈞毅
共同送達代收人
曾筠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0,940 元,應繳裁判費13,38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4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