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4號
- 上訴人
- 民曜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謝麗菁
- 法定代理人
- 1
- 上訴人
- 禾積實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傅榮煌
- 法定代理人
- 之1
- 上訴人
- 鑫豐華實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傅鈞毅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曾筠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0,940 元,應繳裁判費13,38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