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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

上訴人
吳育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吳育俊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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