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17號
- 上訴人
- 劉文棠
- 即被告
- 即聯亞大理石
蔡順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亮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繳裁判費60,90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