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C男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 上訴人
- 即 被告兼
- 法定代理人
- C男之父(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C男之母(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男、A男之母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89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