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5號
- 上訴人
- 丁冠宇
丁洪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傑成、潘詩韻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9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7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丁洪賢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而上訴人丁冠宇之上訴利益為233,000元(計算式:100,000+133,000=233,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