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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5號

上訴人
丁冠宇

      丁洪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傑成、潘詩韻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9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7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丁洪賢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而上訴人丁冠宇之上訴利益為233,000元(計算式:100,000+133,000=233,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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