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7號
- 原告
- 大樂停車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申美莉
- 訴訟代理人
- 曾泰源
- 訴訟代理人
- 朱立人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
- 被告
- 所
- 法定代理人
- 江昭瑢
- 訴訟代理人
- 鍾夢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裁判日期應更正為「中國民國101 年4 月1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裁判日期應為「中國民國101 年4 月11日」,經本院誤載為「中國民國100 年4 月11日」,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此顯然錯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