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滿穗有限公司因本院100 年度重國字第2 號國
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571 萬6,7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 萬6,442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