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 上訴人
- 王翁麗真
- 即原告
王榮森
趙玉珍
劉亞平
王淑香
王淑芳
王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金石等19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744,000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