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文惠
- 訴訟代理人
- 田昶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素絹、何盈樂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38,485 元,應繳裁判費為100,1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