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來即龍飛行
- 即被告
- 吳儒美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交通部航港局
- 法定代理人
- 黎瑞德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周後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2 年1 月21日、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吳儒美、黃來即龍飛行,有本院之命補費裁定、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