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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國洲

蔣秋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林國洲、蔣秋珠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3,710,142 元、20,317,799元,分別應繳裁判費77,532元、286,224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8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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