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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楊詠惠

  • 原告
    包玉佳月24日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378號聲 請 人 包玉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度司催字第632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99年司催字第632 號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中華日報,登載公告日期為民國99年8 月3 日,原於100 年2 月3 日屆滿6 個月,惟100 年2 月3 日為假日,故至100 年2 月8 日始屆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聲請人本應於100 年5 月8 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然聲請人遲至99年6 月3 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有聲請狀1 紙在卷可按,顯已逾3 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吳良美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7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大威鋁品工業│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91,000元 │99年6月30日 │GN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北高雄分│1-5-00 │ │ │ │ │ │ │王文欽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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