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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4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趙連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為60年9 月7 日出生,被上訴人係於100 年6 月24日終止勞動契約關係,被上訴人時年為39餘歲,距強制退休之65歲尚有25餘年,以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查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48,369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192 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關於確認僱傭關係之訴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是本件上訴應繳之裁判費為56,3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日5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上訴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 暫免徵收 │
│號│       │           │ 裁判費  │
├─┼───────┼───────────┼─────┤
│1 │確認僱傭關係 │每月薪資55,065元×12 │ 49,829元 │
│ │存在     │×10=6,607,800元   │     │
├─┼───────┼───────────┼─────┤
│2 │退休金損失  │110,569 元      │  0   │
├─┼───────┼───────────┼─────┤
│3 │名譽及精神賠償│330,000 元      │  0   │
├─┴───────┴───────────┴─────┤
│上訴利益合計:7,048,369元(0000000+110569+330000) │
│應徵上訴費用:106,192元                │
│應繳上訴費用:56,363元(000000-0000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43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