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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40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080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宏進
債務人
林家清
債務人
林家和
債務人
高有田
27、28、30樓
27、28、30樓

一、債務人林家清、林家和、高有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元,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林家清、林家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零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408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