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8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0842號
- 債權人
-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黃三桂
- 債務人
- 彭元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聲請金額之百分之五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