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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聲請人
孫世運原名孫銘隆.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對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
相對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馬振孝、吳振廷
相對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清第3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登記財產,且依據債務人民國101年5月3日所陳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其名下除存款新台幣(下同)602元及車牌號碼XKM-713之機車外,已無任何其他財產,又上開機車係於1999年出廠,車齡已達13 年,已無變價之實益,此有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摺內頁明細及機車行照資料等附卷可參,是以,債務人之財產已不足支付相關清算費用,且亦無任何資產可供變價等節,堪認屬實。綜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執行清算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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