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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1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14號

聲請人
蔡昌燄
代理人
徐士玄
相對人
合天大道院
法定代理人
曾文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曾正旺」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文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14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