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38號
- 原告
-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光明
- 被告
-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明忠
當事人間確認招標法律關係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7,335元,該裁定並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而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