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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38號

確認招標法律關係成立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38號

原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被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忠

當事人間確認招標法律關係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7,335元,該裁定並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而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招標法律關係成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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