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71號
- 上訴人
- 即 林慧靜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王月玲
- 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