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72號
- 原告
- 李雨蒼
- 訴訟代理人
- 林鴻駿律師
- 被告
- 吳葉富
- 訴訟代理人
- 謝勝合律師
- 複代理人
- 翁銘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靖貽律師
- 被告
- 吳珊緹
- 被告
- 蔡宗富
- 被告
- 張淑琴
- 被告
- 柯祝琼
- 被告
- 楊淑貞
- 被告
- 吳紹興
- 訴訟代理人
- 李美慧
- 前列吳珊緹、蔡宗富、張淑琴、柯祝琼、楊淑貞、吳紹興共同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7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吳葉富訴訟代理人謝勝合律師」之記載,應補充為「被告吳葉富訴訟代理人謝勝合律師,複代理人翁銘隆律師,訴訟代理人邱靖貽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補充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