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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34號

確認界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玉鵲

      張宏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玉、李振銘間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81,053元【(16.37平方公尺×59000 元)+915,223 元=1,881,053元】,應繳裁判費29,566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34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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