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玉鵲
張宏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玉、李振銘間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81,053元【(16.37平方公尺×59000 元)+915,223 元=1,881,053元】,應繳裁判費29,566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