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朝宗
林朝廷
林朝福
林巾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鶯嬌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林朝廷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上訴人必須合一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訴效力及於其他上訴人,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