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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0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朝宗

      林朝廷

      林朝福

      林巾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鶯嬌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林朝廷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上訴人必須合一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訴效力及於其他上訴人,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08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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