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康柏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號原 告 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送達代收人 賴昱如 訴訟代理人 陳彥亦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佳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88,9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7,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