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號
- 原告
- 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柏德
- 法定代理人
- (送達代收人 賴昱如訴訟代理人 陳彥亦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佳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88,9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7,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