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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號

原告
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法定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賴昱如訴訟代理人 陳彥亦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佳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88,9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7,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