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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1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宜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僅載明不服判決,於法定時間內提起上訴,惟未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廢棄之範圍為何,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468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16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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