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仲訴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仲訴字第7號
- 原告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陳菊
- 被告
-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郝建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895,945元,應繳裁判費729,48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宗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