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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仲訴字第7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仲訴字第7號

原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被告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建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895,945元,應繳裁判費729,48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仲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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