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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8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86號

原告
陳福龍
被告
萬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劉鈺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民事第五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86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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