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86號
- 原告
- 陳福龍
- 被告
- 萬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劉鈺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民事第五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