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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溫金發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壹仟叁佰零陸元,及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907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溫金發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壹仟叁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壹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叁仟叁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另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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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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