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4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478號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債務人
- 劉隆興
一、債務人劉隆興應就繼承被繼承人張美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貳仟玖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