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14號
- 聲請人
- 蔡昌燄
- 代理人
- 徐士玄
- 相對人
- 合天大道院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曾正旺」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文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