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9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906號
- 聲請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柯博雄、王春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陸萬捌仟捌佰元,應繳聲請費新台幣叁仟元,故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旭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相對人柯博雄、王春銘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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