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7號上訴人即原告 延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慶 上訴人與健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67 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04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趙俊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