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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

聲請清算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

聲請人
張瀚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張瀚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同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該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2 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均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聲請人現受雇於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管理員,101 年度1 月至6 月平均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19,130元,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1,890元後,每月尚餘7,240 元【計算式:19,130-11,890=7,240 】可供清償,經本院分別於101 年9 月15日及同年11月14日函債務人重新提出更生方案,惟債務人均未提出。是本院認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可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 條 、第64條規定之情形,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 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清算程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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