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張瀚升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璟璇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洪千雯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 代理人
- 張嘉珊
- 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怡慧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
- 代理人
- 鍾世維
- 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鐘培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代理人
- 蘇志成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其名下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2年1月10日切結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在卷足憑,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債務人前開財產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認債務人名下仍有保單外,其餘債權人均同意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2年2月26日雄院高101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6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經查債務人名下雖另有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然函詢該公司,其答覆該保單已於91年間停效,其現金價值剩餘107元,其價值無幾,即便變價後分配,每位債權人所得僅數十元不等,認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規定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之情形,是以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