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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瀚升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洪千雯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嘉珊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鍾世維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其名下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2年1月10日切結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在卷足憑,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債務人前開財產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認債務人名下仍有保單外,其餘債權人均同意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2年2月26日雄院高101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6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經查債務人名下雖另有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然函詢該公司,其答覆該保單已於91年間停效,其現金價值剩餘107元,其價值無幾,即便變價後分配,每位債權人所得僅數十元不等,認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規定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之情形,是以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執行清算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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