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聲 請 人 劉育驊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鄭崑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劉育驊應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㈡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32 條、第133 條、第134 條第2 款、第4 款及第8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不能清償債務為由,於民國101 年5 月4 日聲請清算程序,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清算時,名下僅有存款615 元、美金4.17元及一部81年3 月間出廠、車牌號碼XAI -946 號重型機車,該車現所值無幾,顯無變價實益,有清算財團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之情形,本院乃於101 年9 月28日以101 年度司執消債清第52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在案,債權人均未受分配,有各該卷證可稽。依上說明,故自應為本件免責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7 月30日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即自此起算至裁定免責前,審酌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前段規定有固定收入之要件。查聲請人自陳現替人打掃,每月收入約為8,000 元,有收入證明切結書在卷可稽【參101 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卷(下稱「消債清卷」)第62頁】,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11,890元,已無餘額(計算式:8,000 -11,890=-3,890),不符合本條例第133 條前段之要件,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有本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不免責事由: ⒈查聲請人於101 年5 月4 日聲請清算程序,其於聲請清算前2 年(99年5 月至101 年4 月)間之可處分所得餘額如下:99年度稅後所得為292,297 元,平均每月所得約為24,358元,99年5 月至12月所得約為194,864 元(計算式:24,358×8 =194,864 );100 年稅後所得為 137,816 元;101 年每月收入約為8,000 元,101 年1 月至4 月所得為32,00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收入證明切結書在卷可參(卷第4 頁至第6 頁、消債清卷第62頁),則該期間內債務人可處分所得總額為364,680 元(計算式:194,864 +137,816 +32,000=364,680 )。而該期間內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以內政部公告之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計算基礎,是99年之必要生活費為11,309元,99年5 月至12月之必要生活費用為90,472元(計算式:11,309×8 =90,472), 100 年之必要生活費用為127,074 元(計算式:10,033×6 +11,146×6 =127,074 ),101 年1 月到4 月之 必要生活費用為47,560元(計算式:11,890×4 =47,5 60),則債務人聲請清算前兩年必要費用總計265,106 元(計算式:90,472+127,074 +47,560=265,106 )。從而,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為49,787元【計算式:(364,680 -265,106 )÷2 =49,787】。 ⒉聲請人於101 年5 月4 日向本院聲請清算,其聲請清算前2 年(99年5 月4 日至101 年5 月3 日)之卷附花旗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之消費交易明細(卷第14頁至第82頁),部分消費時間、地點、金額如附表一、二所示,其中於雄獅旅行社消費37,100元、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消費5,470 元(計算式:1,780 +3,960 =5,470 )、YUAN LONG YATU SHANG HAI消費16,991元(國外交易)、涵馥堂美術事業有限公司消費23,122元、6,715 元、得恩堂眼鏡公司消費15,700元、白木屋消費3,319 元及金龍彩5,388 元等,合計為113,805 元,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49,787元(如前所述)。債務人雖主張白木屋等消費是為送禮,旅行社、免稅店及於國外刷卡之消費,係因心情不好出國,購買紀念幣,在涵馥堂是因念珠寶設計,購買文具物品之消費云云。然債務人明知本身經濟能力不佳,本應量入為出,撙節開銷,而不應恣意任負債增加,致累積欠款而至無法支付之地步,核上開消費性質顯非一般通常生活之必要消費,依其購買品項及目的顯屬奢侈花費,且所支出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情節非屬輕微,債務人該當本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不免責之事由(至其餘附表一、二所示刷卡交易明細,本院不予論述是否屬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之行為)。 ㈢債權人又主張,聲請人陳報扶養母親資料不實、未提出擔任公司監察人或董事相關資料,構成本條例第134 條第2 款、第8 款不應免責之事由云云。惟上開第8 款規定,係指相對人「故意」於財產狀況、收入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違反提出債權人清冊義務,勢必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為使相對人盡其法定義務,俾清算程序順利進行,亦不宜使債務人免責(該條款之立法理由參照)。經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時主張扶養母親,並於101 年5 月25日之補正狀,自陳其母目前無工作,每月領有老人年金3,000 元,擔任董事之櫻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於96年8 月9 日申請復業,惟無營業狀況,已於100 年11月4 日撤銷登記,擔任監察人之銘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4 年7月11日撤銷登記,有其母親98年度、99年度之國稅局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鹽埕區稽徵所101 年5 月14日財高國稅鹽營業字第1010002568號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及免責程序並無故意陳報扶養母親資料不實、未提出擔任公司監察人或董事相關資料之情形,債權人僅空言泛指相對人陳報不實、未提出資料說明等語,復未提出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之,難認聲請人有本條例第134 條第2 款、第8 款之事由。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聲請人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不免責事由存在,全體債權人均不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梁竫 附表一:花旗銀行 ┌───────┬───────┬─────┬─────┐ │刷卡日期 │消費交易說明 │金額 │出處 │ │ │ │(新台幣)│ │ ├───────┼───────┼─────┼─────┤ │99年9月18日 │三民書局 │8,192元 │卷第16頁 │ │ │ ├─────┤ │ │ │ │23,256元 │ │ ├───────┼───────┼─────┼─────┤ │99年11月12日 │富邦momo │3,960元 │卷第20頁 │ ├───────┼───────┼─────┼─────┤ │99年11月2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5,125元 │卷第22頁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2,740元 │ │ ├───────┼───────┼─────┼─────┤ │99年12月24日 │八馬國際事業 │4,725元 │卷第24頁 │ │ │有限公司 ├─────┤ │ │ │ │23,625元 │ │ ├───────┼───────┼─────┼─────┤ │99年12月28日 │八馬國際事業 │10,815元 │卷第24頁 │ │ │有限公司 │ │ │ ├───────┼───────┼─────┼─────┤ │99年12月31日 │八馬國際事業 │35,805元 │卷第24頁 │ │ │有限公司 │ │ │ ├───────┼───────┼─────┼─────┤ │100年1月3日 │八馬國際事業 │6,090元 │卷第24頁 │ │ │有限公司 │ │ │ ├───────┼───────┼─────┼─────┤ │100年1月8日 │八馬國際事業 │4,725元 │卷第24頁 │ │ │有限公司 ├─────┤ │ │ │ │4,725元 │ │ │ │ ├─────┤ │ │ │ │18,900元 │ │ ├───────┼───────┼─────┼─────┤ │100年1月11日 │八馬國際事業 │4,725元 │卷第24頁 │ │ │有限公司 │ │ │ ├───────┼───────┼─────┼─────┤ │100年1月15日 │八馬國際事業 │23,625元 │卷第24頁 │ │ │有限公司 │ │ │ ├───────┼───────┼─────┼─────┤ │100年1月20日 │八馬國際事業 │23,625元 │卷第24頁 │ │ │有限公司 │ │ │ ├───────┼───────┼─────┼─────┤ │100年1月21日 │八馬國際事業 │28,350元 │卷第24頁 │ │ │有限公司 │ │ │ ├───────┼───────┼─────┼─────┤ │100年1月24日 │八馬國際事業 │23,625元 │卷第26頁 │ │ │有限公司 │ │ │ ├───────┼───────┼─────┼─────┤ │100年1月29日 │八馬國際事業 │4,725元 │卷第26頁 │ │ │有限公司 │ │ │ ├───────┼───────┼─────┼─────┤ │100年2月8日 │八馬國際事業 │4,725元 │卷第26頁 │ │ │有限公司 ├─────┤ │ │ │ │4,725元 │ │ │ │ ├─────┤ │ │ │ │6,090元 │ │ │ │ ├─────┤ │ │ │ │28,350元 │ │ │ │ ├─────┤ │ │ │ │28,350元 │ │ ├───────┼───────┼─────┼─────┤ │100年2月14日 │漢神巨蛋購物廣│980元 │卷第26頁 │ │ │場 ├─────┤ │ │ │ │1,800元 │ │ │ │ ├─────┤ │ │ │ │1,980元 │ │ ├───────┼───────┼─────┼─────┤ │100年2月17日 │八馬國際事業 │68,082元 │卷第26頁 │ │ │有限公司 │ │ │ ├───────┼───────┼─────┼─────┤ │100年2月18日 │八馬國際事業 │53,340元 │卷第26頁 │ │ │有限公司 │ │ │ ├───────┼───────┼─────┼─────┤ │100年3月4日 │八馬國際事業 │28,350元 │卷第28頁 │ │ │有限公司 │ │ │ ├───────┼───────┼─────┼─────┤ │100年4月22日 │八馬國際事業 │4,725元 │卷第32頁 │ │ │有限公司 │ │ │ ├───────┼───────┼─────┼─────┤ │100年4月25日 │八馬國際事業 │9,450元 │卷第32頁 │ │ │有限公司 │ │ │ ├───────┼───────┼─────┼─────┤ │100年5月7日 │八馬國際事業 │10,075元 │卷第32頁 │ │ │有限公司 ├─────┤ │ │ │ │13,225元 │ │ │ │ ├─────┤ │ │ │ │13,225元 │ │ │ │ ├─────┤ │ │ │ │13,225元 │ │ │ │ ├─────┤ │ │ │ │13,850元 │ │ │ │ ├─────┤ │ │ │ │13,850元 │ │ ├───────┼───────┼─────┼─────┤ │100年5月10日 │八馬國際事業 │4,725元 │卷第32頁 │ │ │有限公司 ├─────┤ │ │ │ │4,725元 │ │ ├───────┼───────┼─────┼─────┤ │100年5月19日 │八馬國際事業 │4,725元 │卷第32頁 │ │ │有限公司 ├─────┤ │ │ │ │10,075元 │ │ │ │ ├─────┤ │ │ │ │13,850元 │ │ ├───────┼───────┼─────┼─────┤ │100年6月21日 │KENKI │15,533元 │卷第34頁 │ ├───────┼───────┼─────┼─────┤ │100年7月11日 │八馬國際事業 │6,090元 │卷第36頁 │ │ │有限公司 │ │ │ ├───────┼───────┼─────┼─────┤ │100年7月14日 │八馬國際事業 │6,090元 │卷第36頁 │ │ │有限公司 │ │ │ ├───────┼───────┼─────┼─────┤ │100年7月28日 │八馬國際事業 │6,090元 │卷第38頁 │ │ │有限公司 ├─────┤ │ │ │ │6,090元 │ │ ├───────┼───────┼─────┼─────┤ │100年8月11日 │八馬國際事業 │29,715元 │卷第38頁 │ │ │有限公司 │ │ │ ├───────┼───────┼─────┼─────┤ │100年8月15日 │八馬國際事業 │4,725元 │卷第頁 │ │ │有限公司 ├─────┤ │ │ │ │4,900元 │ │ │ │ ├─────┤ │ │ │ │6,090元 │ │ ├───────┼───────┼─────┼─────┤ │100年8月19日 │八馬國際事業 │28,350元 │卷第38頁 │ │ │有限公司 ├─────┤ │ │ │ │28,350元 │ │ │ │ ├─────┤ │ │ │ │28,350元 │ │ │ │ ├─────┤ │ │ │ │29,715元 │ │ ├───────┼───────┼─────┼─────┤ │100年9月5日 │八馬國際事業 │14,175元 │卷第40頁 │ │ │有限公司 │ │ │ ├───────┼───────┼─────┼─────┤ │100年9月19日 │八馬國際事業 │4,725元 │卷第40頁 │ │ │有限公司 │ │ │ ├───────┼───────┼─────┼─────┤ │100年9月23日 │TOTAL SWISS │6,258元 │卷第40頁 │ │ │(SINGAPORE) │ │ │ ├───────┼───────┼─────┼─────┤ │100年10月26日 │八馬國際事業 │9,450元 │卷第44頁 │ │ │有限公司 ├─────┤ │ │ │ │28,350元 │ │ │ │ ├─────┤ │ │ │ │28,350元 │ │ ├───────┼───────┼─────┼─────┤ │100年11月13日 │八馬國際事業 │29,715元 │卷第44頁 │ │ │有限公司 │ │ │ ├───────┼───────┼─────┼─────┤ │100年12月6日 │八馬國際事業 │28,350元 │卷第46頁 │ │ │有限公司 │ │ │ ├───────┼───────┼─────┼─────┤ │100年12月8日 │順成企業社 │13,300元 │卷第46頁 │ └───────┴───────┴─────┴─────┘ 附表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刷卡日期 │消費交易說明 │金額 │出處 │ │ │ │(新台幣)│ │ ├───────┼───────┼─────┼─────┤ │99年7月2日 │高雄福華名品 │4,000元 │卷第52頁 │ ├───────┼───────┼─────┼─────┤ │99年7月15日 │惠馨化品香水專│2,500元 │卷第52頁 │ │ │賣店 │ │ │ ├───────┼───────┼─────┼─────┤ │99年8月7日 │雄獅旅行社 │37,100元 │卷第54頁 │ ├───────┼───────┼─────┼─────┤ │99年8月19日 │采盟股份有限公│1,780元 │卷第54頁 │ │ │司 ├─────┤ │ │ │ │3,960元 │ │ ├───────┼───────┼─────┼─────┤ │99年8月22日 │YUAN LONG YA │16,991元 │卷第56頁 │ │ │TU SHANG HAI │ │ │ │ │(國外交易) │ │ │ ├───────┼───────┼─────┼─────┤ │99年8月24日 │DONGLIN │6,656元 │卷第56頁至│ │ │CO.LTD. ├─────┤第57頁 │ │ │(國外交易) │2,644元 │ │ ├───────┼───────┼─────┼─────┤ │99年9月24日 │涵馥堂美術事業│23,122元 │卷第57頁 │ │ │有限公司 │ │ │ ├───────┼───────┼─────┼─────┤ │99年9月28日 │順發電腦股份有│3,099元 │卷第57頁 │ │ │限公司 │ │ │ ├───────┼───────┼─────┼─────┤ │99年10月9日 │得恩堂眼鏡公司│15,700元 │卷第58頁 │ ├───────┼───────┼─────┼─────┤ │99年10月23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3,395元 │卷第59頁 │ │ │司 │ │ │ ├───────┼───────┼─────┼─────┤ │99年10月23日 │晶礦天然水晶 │1,900元 │卷第59頁 │ ├───────┼───────┼─────┼─────┤ │99年10月29日 │順發電腦股份有│2,617元 │卷第59頁 │ │ │限公司 │ │ │ ├───────┼───────┼─────┼─────┤ │99年12月1日 │漢神百貨 │3,930元 │卷第60頁 │ ├───────┼───────┼─────┼─────┤ │99年12月3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2,880元 │卷第61頁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99年12月5日 │漢神百貨 │3,000元 │卷第61頁 │ │ │ ├─────┤ │ │ │ │1,218元 │ │ ├───────┼───────┼─────┼─────┤ │99年12月13日 │臺灣大哥大 │3,720元 │卷第61頁 │ ├───────┼───────┼─────┼─────┤ │99年12月14日 │漢神百貨 │2,000元 │卷第61頁 │ │ │ ├─────┤ │ │ │ │9,800元 │ │ ├───────┼───────┼─────┼─────┤ │99年12月19日 │白木屋 │3,319元 │卷第62頁 │ ├───────┼───────┼─────┼─────┤ │99年12月19日 │漢神百貨 │5,698元 │卷第62頁 │ ├───────┼───────┼─────┼─────┤ │100年1月10日 │冠誠生活股份有│7,654元 │卷第61頁 │ │ │限公司 ├─────┤ │ │ │ │13,244元 │ │ ├───────┼───────┼─────┼─────┤ │100年1月23日 │商店街市集國際│4,000元 │卷第64頁 │ ├───────┼───────┼─────┼─────┤ │100年2月10日 │臺灣大哥大 │16,776元 │卷第65頁 │ ├───────┼───────┼─────┼─────┤ │100年5月17日 │台北金融大樓股│6,900元 │卷第69頁 │ │ │份有限公司 │ │ │ ├───────┼───────┼─────┼─────┤ │100年6月26日 │ESOURCES.CO.UK│2,319元 │卷第71頁 │ │ │(國外交易) │ │ │ ├───────┼───────┼─────┼─────┤ │100年7月2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1,572元 │卷第71頁 │ │ │份有限公司 ├─────┤ │ │ │ │2,436元 │ │ ├───────┼───────┼─────┼─────┤ │100年9月2日 │金龍彩 │5,388元 │卷第75頁 │ ├───────┼───────┼─────┼─────┤ │100年9月17日 │雅虎奇摩購物中│12,980元 │卷第75頁 │ │ │心 │ │ │ ├───────┼───────┼─────┼─────┤ │100年11月7日 │臺灣大哥大 │12,990元 │卷第77頁 │ ├───────┼───────┼─────┼─────┤ │100年12月16日 │ESOURCES.CO.UK│2,379元 │卷第79頁 │ │ │(國外交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