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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3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33號

原告
海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就101 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壹仟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喬揚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給付報酬事件,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692,936 元,經本院於101 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27,230元,嗣原告於101 年10月26日具狀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841,006 元,則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841,0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8,81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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